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简介:员工存在过错用人单位追偿损失,用人单位需承担举证责任。
2015年12月,徐某入职某名表城,负责某名表手表专卖店的销售工作,并与名表城签订了劳动合同。2017年3月8日,名表城制定了《关于手表丢失及手表损坏之规定》,内容为:“1、手表丢失:向公安局报案;由公安局定性手表丢失的原因,依照法律追究责任;当事员工负有失职的责任;当班的值班组员、店负责人负有连带责任,失职责任人承担零售价10%”等,徐某在该规定上签字。
2017年5月3日,徐某在工作期间看,名表城内一块价值214000元的名表被盗, 2017年5月4日起徐某未到单位工作。2017年6月1日,名表城向徐某邮寄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2017年10月,名表城向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徐某赔偿名表城因其工作失职造成的损失214000元。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未支持名表城请求损失赔偿主张。
理由:名表城监控录像不足以充分证明徐某在工作中存在重大过失。《关于手表丢失及手表损坏之规定》也没有对失职行为做出具体规定,故对名表城要求徐某支付遗失手表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员工给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可以要求赔偿,但需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员工的职务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是否能要求员工赔偿?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由此可见,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用人单位可向劳动者追偿。此外,《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的追偿权,但也没有命令禁止。
但对于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形下可以向劳动者追偿,追偿的额度如何确定,即劳动者的相应责任应当如何认定和责任大小如何承担等问题,法律未进行明确的规定,值得进一步思考。
对于劳动者工作中过错的认定问题
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对于劳动者工作中过错的认定,应当遵循最基本的过错责任原则,“谁主张,谁举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这是对劳动者工作中过程认定的首要提前。劳动者工作中过错的认定需要有具体的详细规定,即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或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的有效约定。上述案例中,名表城没有提供证明徐某存在重大过失的充分证据,而且其提交的相关规章制度也没有对过程行为进行具体的规定,法院据此没有支持名表城要求徐某赔偿名表丢失损失的请求,并无不妥。
用人单位损失的认定问题
对损害结果的认定,需要适用侵权责任的相关原则,认定直接的、现实的损失,对于间接的、预期的相应损失应不予认定。同时,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认定又有其特殊性,必须是在劳动者的行为本身存在相应过错基础上,才能进而对后续重大损失进行认定。
另一方面,对于用人单位的损失,应当首先寻求其他救济途径之后,方可认定。若用人单位的相应损失能够通过其他不过分加重用人单位责任的方式进行弥补,则可以弥补的部分不应再算入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之内。上述案例中,即使劳动者存在过错,而且依据合法有效,保险公司赔付部分也不应当算入名表城的损失之内要求劳动者予以赔偿。
劳动者责任承担问题
劳动者责任承担问题,是在劳动者确实存在过错行为,且过错认定依据合法有效,用人单位确因劳动者过程行为而遭受损失时,劳动者如何对此承担相应责任的问题。劳动争议中,劳动者的过错行为毕竟发生于工作之中,根据“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用人单位不应过分苛求劳动者对其一切过错行为负担全部责任。这不仅涉及经营风险,不能要求劳动者在工作中不存在任何失误,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起一定的责任,而且涉及对劳动者的保护,劳动者应当就恶意行为和过失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相关法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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