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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发生工伤,可以直接向发包方请求赔偿么?

2018-10-15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简介:工作中受伤

2010年2月,甲建设有限公司将楼外墙粉刷工程发包给包工头乙。乙雇佣丙等人入场施工。3月20日,丙施工时站立的脚手架倒塌,丙摔到地面,造成椎体骨折,躯体部分瘫痪。

法院判决:甲建设公司向丙赔偿工伤待遇203000元。

在工作中受伤后,丙遂即找到包工头乙和甲建设公司,要求他们申请工伤认定,遭到拒绝。丙向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某区劳动局依据调查证据认为,包工头乙没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甲建设公司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遂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丙在为甲建设公司工作中受伤,丙的伤害属于工伤。甲建设公司认为,甲建设没有雇佣丙为其工作,二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遂依法向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认定。该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工伤认定。

律师说法:劳动者发生工伤,可以直接向发包方请求赔偿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劳动者与发包人之间形成劳动关系,与承包人之间没有形成劳动关系,因此,发生工伤时,劳动者可以直接要求发包人承担工伤责任。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九条 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应当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甲建设公司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承包人乙,乙又雇佣丙,故甲建设公司和丙形成了劳动关系,丙发生工伤,甲建设公司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本案提醒发包企业外包业务或工程时,务必仔细审核承包方的资质,同时提醒民工朋友,因公负伤,可以找发包企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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