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简介:在工作中死亡
2013年3月开始,樊某到公司从事工程预决算工作,工作任务繁重。同年10月15日下午4时许,樊某在办公室上班期间突然发病,经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樊某死亡时已满60周岁,与公司之间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公司作为雇主应当对樊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公司支付赵某、李某、樊某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328843.60元。
律师说法:已达退休年龄者在工作中死亡 公司对其死亡是否承担责任?
公民的健康权、身体权受到法律保护。樊某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与公司之间形成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樊某在公司上班时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法院认为,樊某已达退休年龄且自身存在一定的健康问题,应当考虑到自身身体状况可能已不适应常规的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仍然接受公司的聘请,其死亡由其自身的原因。公司在聘用已达退休年龄的劳务人员时,应当根据该劳务人员的年龄、健康状况合理分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不能简单划一地用常规工作人员的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来要求已达退休年龄的劳务人员。樊某是在常规工作时间、常规工作地点进行常规工作时突然死亡,公司并未充分考虑到樊某的实际身体情况,应对其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公司对因樊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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