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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哪些内容确认存在劳动关系?

2018-10-15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简介:在工作中受伤 请求确认存在劳动关系

2010年初,史某到建工公司项目部担任电焊工一职。2017年3月12日23时许,史某因工被重物砸伤,导致身体多处骨折,被120送至市中医院就诊治疗。史某住院期间,项目总负责人张某派项目经理刘某支付了医疗费,未进行其他赔偿。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确认史某自2010年8月至今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综合考量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监督,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以及是否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等因素。建工公司自认榕兴水韵.天成是其公司名下的工程项目,故淮安榕兴水韵.天成项目部即是其公司派出的施工建设部门,该项目部门实施的民事活动行为应视为建工公司行为。史某自2010年8月入职后,按照榕兴水韵.天成项目部,即建工公司指定的工作时间、地点,按指定的方式、形式提供长期、固定的劳务,其间,史某遵守、接受建工公司上下班等考勤制度,其先后从事的塔吊驾驶员、电焊工作是被告建工公司工程建设业务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且建工公司也为史海波提供基本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并按约定发放史某工资报酬,故史某在工作上受建工公司的管理、监督和指挥,经济上依赖于建工公司,双方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此外,从史某与建工公司事后签订的《电焊工协议书》内容分析,完全符合、具备劳动合同书法定要素,体现双方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真实意愿,应认定史某与建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说法:根据哪些内容确认存在劳动关系?

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如下: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考勤记录;

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录音;

用人单位的自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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