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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停工拖欠工资 单位应否加付赔偿金?

2018-10-15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基本案情 项目停工拖欠工资 员工要求赔偿金引纠纷

于某于2014年3月4日入职某公司,担任工程部工程师职务。2016年4月1日开始,某公司没有支付于某的工资,理由是项目停工,经营困难。

2016年6月5日,某公司以项目完全停工已一年多时间为由向于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2016年7月20日于某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某公司拖欠工资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工资及拖欠工资的加付赔偿金等。8月5日劳动监察部门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某公司于8月30日前对拖欠工资问题进行整改。某公司于11月5日向于某支付了拖欠的工资。11月20日仲裁委裁决某公司支付于某拖欠工资的加付赔偿金。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起诉。

法院裁判 单位逾期支付劳动报酬 应当支付赔偿金

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某公司支付于某拖欠工资的加付赔偿金的判决。某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项目停工拖欠工资 单位应否加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就本案而言,劳动监察部门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某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前对拖欠工资问题进行整改后,某公司未在限定期限内支付拖欠工资,于某要求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百分之百的加付赔偿金,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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