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基本案情 单位聘用其他单位的内退职工 双方因解除劳动合同引纠纷
沈某于2011年5月6日与某机械厂办理了内退手续,社会保险仍由该厂缴纳。2011年7月11日,沈某进入某科技公司工作,担任副经理一职。2012年12月29日,某科技公司召开全体员工大会就解除与沈某劳动关系一事征求沈某的意见,沈某表示同意。沈某亦于次日与公司办理了移交物品手续,将电脑、印章等办公室全部资料移交给公司。后沈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科技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法院裁判 单位聘用其他单位的内退职工 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某科技公司与沈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虽然沈某是其他单位的内退人员,但由于双方未就支付经济补偿金进行特别约定,故某科技公司仍应向沈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律师说法 单位聘用其他单位的内退职工 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法规定,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内退职工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应按劳动关系处理,若双方无特别约定,劳动者要求新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
就本案而言,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沈某虽为其他单位的内退员工,但其与新单位某科技公司之间确立用工关系,视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且就解除劳动合同一事,某公司征求沈某意见时,沈某表示同意,且于第二天移交了办公物品,应视为双方已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但双方未就经济补偿金作出特别约定,如某科技公司存在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况的,应当向沈某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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