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简介:同事失误致使受伤
2015年2月1日,徐某经人介绍到公司处从事电梯日常维修保养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亦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月工资4000元,2015年12月10日,徐某与同事刘某、王某在亿力未来城小区二期维修电梯时,由于王某操作失误,致使徐某左臂被钢丝绳击中,后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左桡骨骨折,医嘱建议休息三个月。2016年10月6日,原告二次住院治疗,取内固定,2016年10月20日出院,医嘱建议休息一个月。原告两次住院医疗费计24641.47元由被告支付,但后续医疗费由原告垫付。公司未为徐某申请工伤认定。向法院提起诉讼:1.解除徐某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2.判令公司支付徐某工伤保险待遇130235元;3.判令公司支付徐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000元;4.判令公司为补缴2015年2月1日至2017年2月20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法院判决:解除徐某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驳回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用工之日起,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本案中,徐某于2015年2月1日到公司处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5年12月10日,徐某工作时受伤。徐某出院后未再向公司提供劳动,其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应享受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赔偿的程序要件是劳动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本案中,徐某未提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其主张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130235元,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劳动者因自身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徐某于2015年2月1日到公司处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本院认定双方建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现徐某单方面提出辞职,其主张支付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且公司不同意支付,故法院对徐某的主张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同事失误致受伤 可以认定为工伤么?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劳动者必须在事故发生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的。
劳动者需要先到工伤认定科申请工伤认定,待工伤认定书下来后到劳动能力鉴定科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然后根据鉴定结果尽快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按照工伤赔偿。工伤赔偿数额需要按照下列赔偿项目理个清单才能确定的.工伤造成伤残的赔偿项目: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工伤赔偿的程序要件是劳动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本案中,公司未为徐某申请工伤鉴定,因此,徐某未提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其主张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130235元,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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