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基本案情 离职手续未办完 单位拒发工资引纠纷
刘某于2014年3月10日到某某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物料计划主管,双方签有三年期劳动合同,刘某的月工资标准为7000元。刘某于2014年6月9日向某公司提交《辞职申请书》,其中离职原因写明:“1.达不到岗位要求;2.适应不了公司的流程。”双方劳动合同于2014年6月21日解除,但某公司未支付刘某2014年5月1日至6月21日的工资,理由是刘某没有按照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待刘某依约办理完毕工作交接手续后再支付。刘某不服,遂提起仲裁。
仲裁裁决 离职手续未办完 不影响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2014年5月1日至6月21日期间刘某为某公司提供了劳动,某公司就应该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某公司以刘某没有依约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为由,拒不支付刘某劳动报酬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律师说法 离职手续尚未办完 劳动者工资应如何处理?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提供劳动获得报酬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即使劳动者离职手续尚未完成或未依约定办理离职交接,用人单位均不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就本案而言,虽然刘某提出离职时未按双方约定办理离职交接手续,但其在2014年5月1日至6月21日期间确实为某公司提供了劳动。在此期间,刘某与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某公司应当向刘某支付此期间的工资。至于刘某未按约定办理离职交接手续,不能成为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合理事由。因此,某公司应向刘某支付相应工资,否则要向刘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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