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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退休年龄者与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2018-10-15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简介:在公司受伤

2016年10月3日,杨某经聘开始在公司处丛事煮饭、打杂工伤。公司未同杨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杨某购买社保。杨某原系农民,至今未享受职工养老保险,也未领取退休金。2017年1月17日杨某在公司处工作时被机器压伤。杨某多次找公司协商工伤赔偿事宜,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杨某不服仲裁决定结果,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确认杨某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杨某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可见,建立劳动关系须劳动者及用人单位依法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杨某到公司处工作时已年满50周岁,不具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故法院对杨某主张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达到退休年龄者与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之规定,可以认定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是劳务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进城务工的农民表现尤为明显,在此种情况下,应如何认定双方关系?葛春喜律师认为,为更好的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劳动合同关系的终止应当以劳动者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为条件,而并非以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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