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基本案情 员工拒绝调岗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引纠纷
张某系某公司的员工,2014年10月与公司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张某的岗位为管理岗位,并约定公司可根据经营情况,在合理条件下调整职工的工作岗位。张某曾先后在公司担任综合部副经理和人力资源部副经理。2017年1月,公司根据经营需要,通知张某调任后勤部副经理,工作地点和薪酬待遇不变。张某对于公司的决定不予同意,表示调整工作岗位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公司不能单方面调整。经几次协商未果,公司于2月25日书面通知张某,3月1日前到后勤部副经理岗位报到。张某拒不服从,仍在人力资源部原办公室上班,且有扰乱办公秩序行为。公司于3月5日以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根据员工手册规定解除了双方劳动合同。张某随即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000元。
仲裁裁决 劳动者拒绝合理调岗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系合法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无不当,驳回张某的仲裁请求。
律师说法 单位合理调岗 劳动者能否拒绝?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虽规定单位调动岗位,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实践中,如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对于工作岗位约定较宽泛,用人单位在不违反合同约定的前提下,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对劳动者进行岗位调整,维持基本待遇不变,且调岗行为本身具有合理性,那么,劳动者应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
就本案而言,某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对张某进行工作岗位调动,对其安排的后勤部副经理职位也属管理岗,工作地点和薪酬待遇不变,故该岗位调动系合理调岗。但张某不仅不服从,而且在仍在人力资源部原办公室上班,且有扰乱办公秩序行为,破坏了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因此,公司有合理理由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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