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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签约时违法收取费用 该怎样处理?

2018-10-15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基本案情 单位与员工签约时 违法收取费用引纠纷

赵某通过上网了解到某文化传播中心的招聘信息,职位为艺人助理。赵某应聘了该职位,并于2016年6月27日入职,当天签《影视剧演职人员聘用合同》。某文化传播中心以签约金的名义取了赵某8000元保证金,并承诺工作之后每个月返还2000元,收取1500元食宿费,当场约定了赵某月工资为3800元。赵某要求该公司开具正规发票或者P0S机刷卡凭条作为日后凭证,该公司种种理由搪塞推脱,最终未给予赵某任何付款凭证。后赵某在该传播中心工作至7月5日,因工作环境恶劣且不发工资,找剧组负责人就工作内容等事宜进行协商,后因协商不成找某文化传播中心涉,要求退钱,该传播中心认为赵某违反合同主动离职,遂拒绝还赵某缴纳的保证金及食宿费,并拒绝支付工资。

法院裁判 用人单位向员工违法收取费用 应予以返还

法院最终判决某文化传播公司返还赵某签约金、伙食费共计9500元,并支付赵某工作期间的工资。另,赵某在某文化传播中心工作至2016年7月5日,故此期间的工资应按双方约定的标准由某文化传播中心予以支付。

律师说法 用人单位签约时违法收取费用 该怎样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医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受者收取财物。

就本案而言,赵某2016年6月27日入职与某文化传播中心签订《影视剧演职人员聘用合同》时,某文化传播中心以签约金的名义取了赵某8000元保证金,并收取了1500元食宿费,这些属于某文化传播中心违法收取费用。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受者收取任何财物,因此,某文化传播中心应向赵某返还已收取的8000元保证金及1500元食宿费。此外,赵某2017年6月27日至7月5日期间在文化传播中心,在这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文化传播中心应向其支付与工作日期相应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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