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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作出免职决定 劳动者能否诉请法院撤销?

2018-10-15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基本案情 单位作出免职决定 员工不服引纠纷

2014年3月10日,某公司聘任刘某为物流中心副经理,聘期三年,负责仓库和物流中心管理,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刘某工作岗位为物流中心副经理。2015年11月,公司因库房迁址而进行盘点,在盘点过程中发现物流中心存在严重问题,系统显示账面物品数目与盘点情况严重不符。刘某未能就大部分物品的丢失进行合理解释。2016年4月28日,公司对刘某作出免职决定,当面送达,但没有解除劳动合同。刘某不服,要求公司撤销免职决定。

法院裁判 单位免职决定 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对工作岗位有明确规定,故用人单位的免职决定属于自行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刘某要求撤销免职决定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故法院对刘某的起诉依法予以驳回。

律师说法 单位作出免职决定 劳动者能否诉请法院撤销?

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是有限的,并非所有涉及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均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用人单位的免职决定属于自行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属于具体行为,且涉及企业管理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

就本案而言,刘某在担任物流中心副经理期间,导致物流中心账面物品数目与盘点情况严重不符,且不能提出合理解释。因此,单位对刘某作出了免职决定。单位的免职决定属于企业内部调整范畴,如果刘某认为给其造成了损失,可以主张赔偿。但单位单纯调整岗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刘某诉请法院撤销单位的免职决定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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