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基本案情 员工违反竞业禁止协议 单位要求其支付其违约金
郁某于2014年3月入职甲公司工作,2015年9月23日,郁某以个人原因为由向甲公司提出辞职,并与甲公司签订《保密竞业补贴协议》,约定其在离职后二年内不得从事石墨相关行业工作,也不能将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泄露给任何第三方。2015年10月15日,郁某入职于乙公司,乙公司的经营范围与甲公司一致。甲公司知悉后起诉请求郁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郁某抗辩认为,其仅是生产一线的操作工,并不掌握公司的商业秘密。
法院裁判 未掌握商业秘密的普通员工不属于竞业限制的特定主体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竞业限制的主体范围限定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郁某作为甲公司的普通员工,公司未举证证明郁某知悉、掌握公司的商业秘密,故郁某不符合竞业限制的特定主体身份,双方签订的《保密竞业补贴协议》对其不具有拘束力。故最终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该项诉请。
律师说法 竞业禁止协议 适用于哪些员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而不能无原则地适用于每个劳动者。
就本案而言,郁某仅仅是一名一线操作工,是一名普通员工,既不属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公司也未举证证明郁某为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故郁某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竞业限制义务的主体。因此,本案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对郁某并无约束力,甲公司无权要求郁某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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