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基本案情 员工退休离职 主张加班费引纠纷
张某于2002年4月至2015年8月期间在某养老院担任院长,系该院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养老院的管理工作。后张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该养老院变更法定代表人,并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而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养老院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在职期间的双休日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等。
法院裁判 高管人员加班 无须支付加班费
法院认为,张某系养老院的法定代表人,属高级管理人员,其工作性质较为特殊,对时间安排和工作内容调整也具有较大自由度,故对其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高管人员加班 单位是否应支付加班费?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对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实践中,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负有决策、指挥等领导职责,其是否存在加班,需要根据其工作时间、工作性质综合认定。一般而言,高管人员工作性质具有特殊性,自主安排空间较大,工作时间较为灵活,无法通过标准工作时间予以衡量。此外,高管人员拥有较高的工资水平,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均明知该项工作的特点性质及职责特殊性,用人单位在核算工资标准时,一般也会充分考虑高管人员工作时间因素,工资构成中已含有加班费等补助。因此,对高管人员依据标准工时制计算加班工作明显不合理,无须向其支付加班费用。
就本案而言,张某系某养老院的院长兼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养老院的管理工作,系用人单位的高层管理人员。因此,张某的工作具有特殊性,其工作时间较为灵活,自主空间较大。且根据张某职位的工作性质、职责,张某在与某养老院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已经考虑到张某职位可能会存在工作时间不定,有时会加班等情况,因此双方一致达成的薪资中涵盖了张某的加班费用。因此,按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某养老院无须向张某支付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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