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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生育保险

2018-10-16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简介:生育保险待遇纠纷

2014年9月1日张某进入单位工作,岗位为续收业务,基本工资1650元/月,另加绩效考核工资,通过银行账户发放,当月工资于次月发放。单位为张某缴纳了社会保险。2015年11月9日,张某剖腹产生育。张某产假期为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3月7日。经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核算,张某的生育保险待遇共计24512.3元。2015年12月至2016年4月每月25日,单位 通过银行转账一次向张某发放了如下金额的款项:1407.29元、3534.58元、1160元、2276.96元、2812.36元。单位认为产假期间并未上班,上述款项是扣除社保个人费用后单位预先垫付的生育津贴。2016年5月17日,单位发放张某生育津贴12265.42元。

法院判决:新华人寿保险股份公司支付张某生育保险待遇差额12263.42元;驳回新华人寿保险股份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如何办理生育保险

在享受生育津贴前,单位需要为员工申缴生育保险,需要准备三个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申报汇总表、社保登记表、养老、工作和生育保险人员增减表,这些三表由企业准备;

由单位持此三表前往社会劳动保险部门进行申报,劳动保险部门受理后,会返回两个盖章后的表;

等到下个月,单位就可以正常缴纳新增员工的生育保险费用,这个要去税务部门交纳;

办理医疗证:怀孕后,由用人单位携带相关材料到社会劳动保险部门进行办理;

女职工生完孩子,产假满30内前向社会劳动保险部门提交材料进行保险支付的办理;

在进行保险支付办理的材料主要有:城镇企业职工生育情况表、身份证明信息、出生证、医院的医务证明、医务结算的单子等;

等待审核后,工作人员开据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费申请表;

等待社会劳动保险部门审批完成后,员工可以携带相关证件到社保部门领取生育保险的报销金。

本案中,法院对张某的答辩予以采信,确认有关款项性质为张某产假期间的工资而非单位陈述的预付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本案中,单位已为张某依法参加了生育保险,张某于2015年11月9日生育。经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核算,张某的生育保险待遇共计24512.3元。2016年5月17日,单位发放张某生育津贴12263.42元。因此,单位应支付没有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差额12263.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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