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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股东的副总 如何索要工资

2018-10-16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简介:追索劳动报酬

2010年8月1日,洪某与上海强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期限自2010年8月1日起至2013年7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洪某岗位为副总经理,每月工资为税后人民币15,000元。然而劳动合同签订后,公司从未支付洪某工资,洪某要求公司支付,公司均以公司形势不好为由拒绝支付,公司于2011年10月31日给洪某出具一份欠条,确认至2011年10月底共欠洪某工资210,000元的事实。嗣后,公司依旧未支付洪某工资,洪某多次催讨未果。现上海市金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对洪某的请求均未支持,洪某对此不服。

法院判决:驳回洪某要求上海强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2010年8月至2013年12月期间工资615,000元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作为股东的副总 如何索要工资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以及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这就涉及到证据的认定以及劳动关系的判断标准。洪某的身份首先是公司的原股东。因为目前国家立法对劳动者兼具股东身份没有禁止性的规定,因此,在股东身份之外,其是否还具有劳动者身份,需要结合相关证据加以判断。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通常会从劳动合同入手。但是需要指出劳动合同并非判定劳动关系的唯一标准,尤其是兼具股东身份的劳动者,其与持股公司之间除了股权关系外是否还存在劳动关系,还需结合是否存在实际用工的行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人身隶属性,即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等方面综合判断。洪某从未作为公司员工领取过劳动报酬,其作为公司的老板也不接受公司的管理监督,显然其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并不具备劳动关系的特征。本案中,洪某主张在公司处担任副总经理,并提供了劳动合同及欠条,但洪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该期间为公司提供了持续稳定的工作,无法证实洪某为公司实际履行了劳动义务。而洪某原系公司股东之一,主张担任副总经理,月工资为15,000元,在长达三年多的任职时间内,公司分文未支付洪某的劳动报酬,在股东就股权发生一系列纠纷时,洪某未提出任何劳动报酬的主张,显然与常理不符。因此,在洪某尚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持续稳定的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对洪某要求公司支付2010年8月至2013年12月期间工资615,000元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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