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简介:调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申请劳动仲裁补足赔偿差额
华正红系兴化市润程不锈钢制品厂员工,2011年10月20日,兴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华正红系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为工伤。2011年10月13日,死者之夫曹小林与兴化市润程不锈钢制品厂在戴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派出所调解室达成调解协议,由兴化市润程不锈钢制品厂一次性补偿117000元,当日即履行完毕,曹小林亦于次日出具了收条。2011年12月26日,曹小林向兴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兴化市润程不锈钢制品厂补足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兴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2月14日作出支持曹小林请求的仲裁裁决。兴化市润程不锈钢制品厂认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关于“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规定,兴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
法院判决:调解协议未确认无效情形下应不予受理劳动仲裁
经公开听证审查,法院认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规定,协议履行完毕后,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因此,调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在调解协议未被依法确认无效的情形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和作出补足原先协议中低于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的裁决无法律依据,属适用法律错误。
律师说法: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哪些?
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又称劳动争议。其中,有的属于既定权利的争议,即因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既定内容而发生的争议;有的属于要求新的权利而出现的争议,是因制定或变更劳动条件而发生的争议。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解决劳动争议的具体方式如下:一是协商,劳动者一方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二是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三是仲裁,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四是诉讼,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仲裁是诉讼的必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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