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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业军人办理辞职手续的程序

2018-10-16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简介:请求支付损失补偿金

原告原系被告林业局某林场职工,于2010年11月1日下海经商,并于2012年相应递交了辞职申请。今年2月12日正式批复。被告不及时批复,使原告的住房公积金没办法提取出来,给原告经营周转造成困难,造成损失100181元,要求被告支付在劳动关系解除过程中的损失补偿金额100181元。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系被告天祝县林业局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故原告张某的辞职应依据《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之规定办理。原告张某于2010年7月5日、2012年7月5日两次向被告天祝县林业局提出辞职申请后,按普通规定被告应在三个月内予以办理,因原告张某工作在少数民族地区,据《辞职暂行规定》第七条中项之规定,原告张某的辞职申请须经批准。截至此时,被告天祝县林业局应向原告张某发放2014年2月12日之前的工资、缴纳职工失业保险费及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等。被告于批复辞职时未向原告张某发放的工资、未缴纳的职工失业保险费及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等即为原告的损失。经审理查明被告已全部付清上述全部款项,且原告张某诉请的损失均为其个人生产经营行为和个人生活中所负的债务,与本案的辞职争议无关,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八条一款,《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七条项和《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转业军人办理辞职手续的程序

辞职人员首先应向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陈述辞职的理由和去向;

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收到辞职申请后,应在3个月内予以办理辞职手续;

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经审核批准后,向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转交《辞职申请表》和人事档案;

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在规定的服务期限内,一般不得辞职;

辞职人员提出辞职申请超过3个月,所在单位仍不给办理辞职手续的,辞职人员可直接向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提出辞职申请;

因原告张某工作在少数民族地区,据《辞职暂行规定》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其辞职必须经过批准。国家和省、市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辞职后对工作可能造成损失的;在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中项之规定,原告张某的辞职申请须经批准。

葛春喜律师认为,原告是转业军人且是少数民族,他的辞职手续与一般人的辞职手续相比较复杂,需要报告上级机关批准,这就需要一定的时间,且单位已为员工缴纳该缴纳的各项费用,原告做生意的损失跟单位毫无关系,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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