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简介:主张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原告系被告鹤煤八矿“五七工”,2010年国家出台惠民政策,为“五七工”办理退休手续,2011年12月,因被告鹤煤八矿未按规定提前通知原告,使原告错过了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机会,导致原告无法享受退休待遇,老无所养,由此产生了损失,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鹤煤八矿向原告赔偿42万元。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魏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魏某系被告鹤煤八矿“五七工”。经鹤壁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审核确认,原告魏某以及本案证人吕某、李某甲等198人符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资格,2011年11月22日,鹤壁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河南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提出参保申请。2015年2月11日,原告魏某接到了被告鹤煤八矿“五七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缴费通知单,该通知单要求预缴金额11.4万元,缴费截止时间为2015年2月17日。原告魏某收到通知后,以无钱为由未缴纳。本案证人李某丙亦收到了本次缴费通知,同样以无钱为由未缴纳。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可知,劳动者主张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应当满足如下三个条件:1、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社保经办机构不能补办;3、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本案中,首先,原告魏某作为被告鹤煤八矿的“五七工“,其通过申请并经审核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即原告魏某系养老保险费的缴费义务人;其次,本案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在2011年12月24日、2015年2月11日—2015年2月17日,原告魏某均可缴纳养老保险费,从而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但因其自身原因未予缴纳,即该原因不能归咎于被告鹤煤八矿;再次,原告魏某未达法定退休年龄,且其主张的男性年满55周所即可领取养老保险金的主张缺乏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综上,原告魏某主张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魏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主张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标准?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则,全部赔偿是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即侵权行为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为依据,予以全部赔偿。
但鉴于社会保险损失核算的复杂性以及损失的不确定性,《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并未明确损失的确定标准和具体赔偿标准,如何确定劳动者的全部损失给司法实践带来巨大挑战。以养老保险为例,不同的劳动者根据各自的缴费情况养老金金额各有不同,在没有养老保险缴费记录的情况下,社保机构很难核算养老金的金额。再以医疗保险为例,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产生医疗费用,是否就认定劳动者没有医疗保险损失,而只能待产生医疗费用后才能请求用人单位赔偿?
葛春喜律师认为,在社会保险损失难以明确核算的情况下,参照民事法律的一般原则,将损失范围确定为未履行法定义务一方因此而减少的支出,即用人单位因此获得的利益,将用人单位不履行法定义务而获得的利益间接确定为劳动者的损失,依此为据确定社会保险损失赔偿的标准,不失为一种有益的裁判思路。此种裁判思路虽然尚未能补偿劳动者的全部损失,但却能抑制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同时防止企事业单位因大量社会保险赔偿案件陷入经济困境,从长远来看可实现惩治用人单位违法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衡平劳动者、用人单位、社保部门三方利益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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