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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合同 何种情形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合同

2018-10-16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简介:劳动者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代通知金

张某某于2009年4月14日到A酒店工作,工作岗位为面点师,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A酒店《员工手册》的第32条规定偷窃他人财物或公司财物、设备、设施、工具的,构成严重违纪,第一次即可解除劳动合同。2014年9月20日凌晨2时许,张某某将A酒店的4斤西红柿放在电动车车筐中,被该公司的安保部门发现,并在A酒店的员工犯规通知上签字确认“上班时拿单位西红柿4斤,这是违反员工手册”。A酒店出具显示日期为2014年9月25日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其上载明:由于张某某违反《员工手册》第32条之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于2014年9月25日与张某某解除劳动合同。2015年3月26日,张某某申诉至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后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主张A酒店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4000元、未提前30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一个月工资补偿4000元。

法院判决: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时,无须支付赔偿金及代通知金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A酒店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A酒店《员工手册》第32条规定,偷窃他人财物或公司财物、设备、设施、工具的,第一次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张某某作为A酒店的厨师,利用工作之便将酒店的4斤西红柿带出工作区域,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了窃取公司财物的行为,符合《员工手册》规定的“偷窃公司财物”的行为,其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张某某劳动合同,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张某某请求A酒店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张某某要求支付未提前30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劳动关系一个月工资补偿4000元的请求,因A酒店以张某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代通知金的情形,本院对张某某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何种情形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取消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分为两种,即过失性辞退和无过失性辞退。

过失性辞退是指《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即:“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无过失性辞退是指《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以上就是对“何种情形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合同?”相关问题的解答。若需要进一步了解其他详细信息,欢迎咨询劳动法方面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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