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简介:劳动者请求未休年休假工资 用人单位拒付
张某系某国企员工,自1992年2月到该公司工作。2014年12月9日至23日张某经批准休年休假十五天,其中包括13日、14日、20日、21日正常双休日。张某认为年休假不应包括正常休息日,遂向法院主张由用人单位补发上述四天年休假工资1971.49元。
法院判决:原告支付原告张某未休的4天年休假工资1700余元。
经审理查明:张某2014年12月8日填写了“职工请假单”,提出休2014年度十五天年休假申请;但张某在2014年12月22日电话告知其部门领导,称年休假不应包含正常休息,需要补休,该领导也电话同意了,直至同年12月29日才正常上班,张某实际已经补休了三天。因此,张某2014年度年休假实际只少休息了1天。另,原告2015年12月18日向张某发出书面通知书,告知2014年度张某尚剩余4天年假未休,拟安排张某在2015年度内补休,被张某拒绝。
本院认为:对照张某的实际工作年限,张某2014年度年休假应当为15天,其2014年12月9日至23日连续休息15天其中包含了4个休息日。休息日与年休假是不可替代的,年休假不应包括正常休息日,应予扣除。故张某实际只休了11天年休假。年休假安排应当考虑劳动者本人意愿,由用人单位统筹安排。原告2015年12月18日所发书面通知书与原告庭审陈述不统不能自圆其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判决原告支付原告张某未休的4天年休假工资1700余元。
律师说法:未休的年休假 劳动者能否得到工资补偿?
葛春喜律师认为,首先年休假与其他假期具有不可替代性,不能相互抵消替代;其次,年休假与其他假期有可替代性,但也不是一一对应替代的关系;再次,年休假总体上要求用人单位根据自身情况、考虑劳动者本人的意愿,统筹安排劳动者休息,可以集中休,也可以分段休,一般不跨年度休;最后,鉴于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标准是300%,幅度较大,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年休假制度及操作规范,并严格履行年休假手续,否则一旦产生争议,用人单位就说不清。
相关法律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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