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简介:工程被非法转包
王某与曲阳县某建筑公司签订施工协议,承包石家庄市都市温泉花园部分住宅楼装修工程。原来,与王某签订合同的这家建筑公司也是从另一家公司手里承包的,工程到王某手里已经过5次非法转包,王某是第5个承包人了。2008年3月,王某按质量完成了施工内容后,这家建筑公司只付给他部分工程款,余下的17万余元却迟迟不给,员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又出现工伤。
律师说法:聘用职工发生工伤权益公司是否承担?
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1、违法转包的用工单位与包工头聘用的自然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实际施工人与其招用的劳动者之间应认定为雇佣关系,但实际施工人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劳动者之间既不存在雇佣关系,也不存在劳动关系。理由是:建筑施工企业与实际施工人之间只是分包、转包关系,劳动者是由实际施工人雇用的,其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并无建立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的合意。
2、违法转包的用工单位应当承担包工头聘用的自然人的工伤保险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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