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简介:公司没有缴纳保险
何某于2014年9月18日入职江苏容宇公司位于西安市莲湖区西华门1号凯爱大厦6层13室的西安运营中心,并于当日填写了《江苏容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入职表》。该入职表载明:何某在江苏容宇公司的西安运营中心网络运营部,从事网络推广工作,试用期两个月,试用期月工资为2400元。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江苏容宇公司未与何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为何某办理缴纳各项社会保险。2015年3月14日江苏容宇公司以口头形式通知何某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江苏容宇公司未支付何某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3月14日期间的工资。何某在江苏容宇公司处实际工作5个月24天,何某月基本工资为2400元,每月以现金签字形式领取工资。再查:江苏容宇公司已支付何某2014年9月份工资1015元、2014年10月份工资2400元、2014年11月份工资2215元。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江苏容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入职表》、《工资表》、《考勤表》、《江苏容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保险合作框架协议》、《凯爱大厦物业服务协议》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
律师说法:员工该怎么办?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依法办理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江苏容宇公司未为何某办理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何某要求江苏容宇公司补缴2014年9月18日至2015年3月14日期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及生育保险的请求,合理合法。
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江苏容宇公司未与何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本委依法确认江苏容宇公司支付何某2014年10月18日至2015年3月14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1621.9元;江苏容宇公司应当按月足额支付何某劳动报酬,江苏容宇公司未向何某支付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3月14日期间工资,故本委依法确认江苏容宇公司支付何某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3月14日期间工资8303.45元;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江苏容宇公司未足额支付何某工资、未为何某办理缴纳社会保险,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依法确认江苏容宇公司支付何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200元。何某要求江苏容宇公司支付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3月19日期间未支付工资的赔偿金4200元的请求,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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