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简介: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李某受王某雇佣做木工等工作,现王某拖欠李某两个月的工资计11923元未付。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王某海立峰公司已停产,李某现已离开王某海立峰公司。王某海立峰公司为李某出具欠条一张,标明该公司欠李某工资款11923元,经索要未果,故李某诉至本院。
律师说法:是不是劳动关系?
李某受雇于王某,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王某作为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企业法人,与李某已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李某付出了劳动,为企业创造了价值,王某应当按照劳动法等法律规定及时向李某支付劳动报酬。
双方并无其他争议,现李某以王某出具的欠条为据,向王某主张工资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法有据,予以支持。王某以其公司股东就李某的工资应有谁来承担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进行抗辩,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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