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近日,笔者收到一名劳动者的网上咨询,称:“《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而我休年休假时,我们单位把双休日也计算在内,这样是否违法?”
笔者认为,单位的做法是否违法,要看单位实行什么工时制。如果该单位实行标准工时制,就不合法;如果该单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则在工时计算周期内,将双休日计入带薪年休假假期,是合法的。
依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5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制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的一种制度。
由此可以看出,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和员工来说,在工时计算周期内,不区分工作日、休息日,只要劳动者平均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可。与此同时,工时计算周期内,劳动者休带薪年休假,均视为提供了标准劳动,计算为工时,因此也同样不区分工作日、休息日。
综上所述,实行经过人社部门审批同意的综合计算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工时计算周期内,劳动者休年休假时,把双休日也计算在年休假时间内,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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