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简介:因解除合同产生劳动争议
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22日进入被告电子有限公司从事配料一职,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8年5月22日,工资为底薪加加班工资。截至2016年8月份,李某的月平均工资为3422元。2016年9月1日,公司临时通知李某工作的部门关闭,要求李某到一楼上班,但一楼的工种与李某原从事的工种不一致,而且同部门同事到一楼上班的遭受了不平等待遇,之后李某依旧在二楼。9月14日,公司以李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永凤诉至法院,恳请依法裁决。1、要求被告电子公司支付拖欠的9月1日至9月14日工资2022元;2、要求被告电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266元。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2日,原告李永凤到众海电子公司工作,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合同终止时间是2018年5月22日。劳动合同还约定:公司的规章制度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应按照法定程序依法解决。乙方不得借故闹事,破坏正常的工作、经营和管理秩序,停止工作,静坐,停止履行职责以及采取任何其它过激和不适当的行为,否则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而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与电子公司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李某应当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电子公司的管理,积极提供劳动,然而,其接到众海电子公司的相关通知后未到岗提供劳动,且连续旷工3日以上,严重违反了电子公司的规章制度,众海电子公司通知李某解除劳动合同,并将解除理由告知所在地工会,符合法律规定。2016年9月1日至9月14日,原告李某未向众海电子公司提供劳动,无权获得劳动报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九条第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因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单位解除合同的程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因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程序如下:
第一步 用人单位将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与理由通知工会,征求工会的意见;
第二步 工会提出意见;
第三步 用人单位研究工会意见,作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步 用人单位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五步 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葛春喜律师认为,因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程序应按照以上步骤,劳动者在接到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时,看是否符合上述步骤,如果不符合上述步骤,可以咨询相关律师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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