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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谁说了算

2018-10-17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简介

2016年9月,小黄入职厦门市某信息科技公司担任技术员,月工资3460.80元。当准备签订劳动合同时,其中关于缴纳社保费的部分令小黄有点儿费解。

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入职未满2年的,公司为其缴纳社保费,公司承担社保费总额的30%,员工个人承担70%,入职满2年的双方各承担50%;入职3年及以上的,公司承担社会保险费的70%;员工承担30%。公司HR表示,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就无法办理入职手续,无奈之下小黄签订了由该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

2018年3月份,小黄无意中得知,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不得自行约定。小黄找公司HR询问,是否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缴费比例进行缴纳并退还此前多代扣的社会保险费时,竟被告知全公司都是这么处理的,小黄也不能例外,更何况双方劳动合同中明确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小黄也签字确认了。

在多次与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小黄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厦门市某信息科技公司退还克扣的工资差额共计6453.79元。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能否自行约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

处理结果

仲裁委支持了小黄的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厦门市某信息科技公司提交双方劳动合同,证明双方就关于社会保险缴费比例进行了约定,双方应当履行该合同。小黄也提交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同时提交了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以及银行流水明细,证明厦门市某信息科技公司每月从小黄账户中代扣社会保险费721.92元。但是,小黄的社会保险每月缴费是1031.32元,其中个人应当缴纳的是363.38元。

仲裁委经过庭审认为,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的义务,是对双方的强制性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员工工资总额的比例进行缴纳,不得自行约定缴费比例。

本案中,厦门市某信息科技公司自行与小黄约定缴费比例,也没有将保险种类做区分,本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却被笼统地将比例相加进行代扣。厦门市某信息科技公司与小黄的劳动合同中关于社会保险费的缴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第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等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无效。最终,仲裁委支持了小黄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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