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简介:索要劳动报酬
原告系被告公司员工,被告因经营困难未发放原告2016年4月至7月劳动报酬共计18635.33元,经原告多次主张未果,后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经审理后终结审理。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决。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6年4月至7月工资合18635.33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被告公司支付徐某劳动报酬16135.33元;驳回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30日,徐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一份,双方约定: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5年,自2013年12月1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止;每月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等。徐某在从事销售工作期间,被告公司因生产经营困难未发放2016年4月至7月的工资。2016年11月22日,徐某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在审理过程中,因超过仲裁法定受理时限,徐某提出不愿继续在该委审理。2016年12月2日,该委作出仲裁决定书,决定准许徐某的要求,终结本案审理。2016年12月,徐某诉至本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一致认可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16年7月30日;徐某同意其2016年6月、7月实得工资按照工资表上所载的基本工资加上岗位工资扣除个税、社保后进行计算。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原告要求被告按照2016年4月至7月实得工资支付其劳动报酬,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公司支付徐某劳动报酬16135.33元;驳回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索要劳动报酬的诉讼时效是多久呢?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上述规定也就是目前劳动争议案件中特殊时效和一般时效两种时效的法律渊源。
葛春喜律师认为,在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索要劳动报酬时,要分析应该适用哪种诉讼时效,特殊时效和一般时效的诉讼期间是不一样的。因此,在确定适用哪种诉讼时效,然后再诉讼时效内索要劳动报酬。使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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