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问:员工利用业余时间在外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应该怎么处理?
一家建筑设计公司调查发现,单位中的某些设计师在业余时间通过网络为其他单位提供设计服务。公司担心他们这么做影响公司正常工作,想采取一些手段约束这些员工的兼职行为。公司应当如何处理?
答:员工在外兼职往往对所属单位造成影响。本案中,该公司如果发现员工有在外兼职的情形,首先需要判断的是员工是否与其他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如果有建立劳动关系,公司应当向员工发出限期返岗通知书或者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员工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结束在外兼职。如果员工在收到相关通知后仍不按时纠正,则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如果员工兼职中未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则另当别论。从长远来看,建议用人单位应当将员工在外兼职行为在制度上作出规范和约束,比如规定员工不得在业余时间从事与本职工作利益相冲突的工作等,向员工明确其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规范。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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