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简介:无故拖欠工资
原告于2016年4月在被告承包的工程中,提供劳务,2016年6与8日双方结算,同时解除合同,被告欠原告工资3226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不接电话,人工工资拖欠至今,时至今日,被告仍未支付拖欠工资,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法院裁决被告支付民工工资共计3226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判决:被告张某向原告曾某支付劳动报酬29260元。驳回原告曾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经人介绍认识被告,被告于2016年4月份承包藏区防灾减灾物资储备中心工程的泥工项目时,雇请原告实际从事泥工劳务,后双方于2016年6与8日结算,被告欠原告劳务报酬32260元,协商在结算后原告退场。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上述款项,被告一直未付,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被告支付劳务报酬32260元。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认可被告在出具欠条后已支付3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张某的个人身份信息、结算说明、罚款单以及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提供劳务者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获得劳务者有支付报酬的义务。本案中,被告在承建藏区防灾减灾物资储备中心的泥工项目时,雇请原告从事泥工劳务,双方之间形成了劳务关系,经双方结算后,被告还欠原告劳务报酬32260元,但至今被告并未支付,故而引起本次诉争,责任在于被告,故原告诉求在扣除被告支付的3000元交通费后,被告还应支付劳动报酬2926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被告辩称,因原告承建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导致罚款,罚款应在原告的劳动报酬中相应充抵,本院认为,首先,被告并未举证证实在雇佣原告从事实际劳务时,双方曾约定过因质量问题引起的罚款应在原告的劳动报酬中抵扣处理,也未证实项目部的罚款行为是原告所承建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直接导致的,故对于被告的该项辩称,本院依法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向原告曾某支付劳动报酬29260元。驳回原告曾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无故拖欠工资 劳动者如何维权?
拖欠工资的法律后果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风险影响:
1.劳动者可以解除合约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支付赔偿金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可以看出,无故拖欠职工工资,资方要支付拖欠工资、补偿金,必要时还要支付赔偿金。
劳动者如何维权?
1、拖欠工资的,可以到劳动部门的保障监察大队投诉,也可直接申请劳动仲裁。首先应该到所在市区的劳动局对你公司进行投诉,劳动监察大队会对此立案,留下你的基本资料.然后去你公司调查了解,事情属实他们会出面调解,并警告你公司的行为已违反劳动法,遇到拒不执行的公司他们会强制执行. 单位拖欠工资是一个常见的问题,你可以通过下面的方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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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
(3.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在拿到仲裁书后15天之内到法院起诉。
(4.根据国家规定在仲裁或诉讼的时候,你可以要求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葛春喜律师认为,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自行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在单位工作的情况请求支付赔偿金。劳动者还可以通过其他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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