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简介:备用章签订的劳动合同
朱某等15位工人在某服装公司工作多年,担任裁缝工作。朱某等人工作期间,服装公司一直未依法为朱某等人缴纳社会保险,未安排工人休带薪年休假。2013年10月31日,服装公司以缴纳社会保险需要为由,要求朱某等人签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根据朱某等人书面申请,服装公司就朱某等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事项给予批准,双方劳动合同于2013年10月31日解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签订后,朱某等人继续从事原工作,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等没有任何变化,服装公司仍然未为朱某等人缴纳社会保险。
2016年12月,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后,朱某等人以服装公司拖欠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擅自变更工作地点为由离职,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服装公司支付养老保险补偿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朱某等人的全部申请请求。
朱某等人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服装公司否认与朱某等人存在劳动关系,称服装生产业务系张某、李某个人承包,朱某等人系张某、李某个人雇用,与服装公司无关。为证明其答辩理由,服装公司提交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与张某、李某签订的承包合同等证据,并申请张某、李某到庭作证,张某、李某在签署诚信作证保证书后,出庭作证称自己承包了服装生产业务,朱某等系自己雇用,与服装公司无关。
律师说法:员工该如何维权?
虽然服装公司的证据看似很充分,劳动仲裁委也支持了服装公司的主张,但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做出处理,结合双方举证情况,在张某、李某出庭作证时询问案情细节,最终确认张某、李某在服装公司的指使下作伪证,服装公司与朱某等人所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服装公司与张某、李某所签承包合同均非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均未履行。2013年10月31日以后,朱某等人与服装公司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朱某等人与服装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服装公司支付朱某等人养老保险补偿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费用。同时对失信当事人作出罚款决定书,对服装公司罚款十万元,对张某、李某各罚款一万元。罚款决定作出后,服装公司与张某、李某主动缴纳了罚款。公司用工需要秉持着诚信,对待员工也应该真是,员工为公司工作,公司竟然用非备案章来对待,这种做法对自身公司来讲丢失了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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