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简介:病假期间竟然还做兼职
李某于2005年2月入职某汽车配件公司,担任修理工。双方多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于2014年1月20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被告的《管理规章制度》作为合同附件。2015年4月20日、2015年5月3日,李某先后两次向汽车配件公司请休病假四周,并提交了加盖望京医院门诊办公室印章的两份诊断证明,均载有建议李某全休二周的内容。汽车配件公司对李某开假条的行为产生怀疑后,找到望京医院进行了调查核实。2015年5月7日,望京医院出具证明,证明经医院系统查询,没有李某2015年4月20日、2015年5月3日的就诊记录,李某的病假条并非该院开具。2015年5月19日,汽车配件公司做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李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关系。李某认为汽车配件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律师说法:这样的员工公司该如何处罚?
劳动者在依法享有劳动权利的同时,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李某使用伪造的医院假条请假,违反了基本的职业道德,同时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汽车配件公司依照规章制度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妥。李某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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