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实践中,一些调解组织调解劳动争议效果不佳、签署调解协议后又进入仲裁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不利于劳动争议的快速解决,也浪费了调解和仲裁资源。导致这类问题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把握好调解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调解工作的重要原则之一,它是指调解过程和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包括实体上的合法和程序上的合法两层含义。
如何实现实体合法
实体上的合法,是指在调解组织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应当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调解组织在调解中应当根据实体法的有关规定确定争议的性质,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和是非责任做出判断,使调解协议的内容尽可能同案件事实和实体法的要求相一致。
妥协与让步对达成调解协议是必不可少的,如果双方当事人都坚持自己的权利主张毫不妥协,调解协议便无法达成。但是妥协与让步不是无限制的,调解应当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在法定权益底线下的让步为代价进行调解。
比如,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不能以折抵现金来取代;工资的确定、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伤待遇不能低于法定标准或显失公平;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职业危害防护等劳动条件。
调解协议如果违反了这些法律强制性规定,对劳动者明显是不公平的,也会引发新的劳动争议。
如何实现程序合法
程序上的合法,是指调解组织的调解活动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程序合法是实体合法的重要保证。
实践中出现的不严格核实委托授权、文书签署等环节,先调解后调查、以压促调、以诱促调、以拖压调,甚至与一方当事人唱双簧进行诈调等做法,都是不尊重程序,不按照程序调解的表现。这些做法不仅从程序上给人不公平的感觉,而且很难保证实体上的公正,极易引起劳动争议的反弹。
在当前建设劳动争议“大调解格局”的背景下,强调调解的合法性原则,有利于增强调解组织的公信力,使各类调解组织真正做到调解一件,成功一件,切实发挥好“劳动争议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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