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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医疗期满不能工作,能否要求公司支付医疗补助?

2018-10-17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简介:员工患病调休医疗期

2010年1月,万先生进入上海某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客户经理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0年1月-2011年12月31日。

2011年9月万先生因身患疾病,需住院手术治疗,故向公司请病假。由于万先生病情严重,术后恢复时间比较长,始终无法到公司上班。2012年1月初,公司向万先生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法定医疗期即将届满,并询问其身体条件是否允许到公司上班,万先生表示医生建议还需要一段病情休养时间。

2012年1月中旬,万先生医疗期届满,公司因考虑到身体条件不再适合公司的工作,决定原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对其发出了劳动关系终止的书面通知,并根据其工龄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万先生收到公司的劳动关系终止通知书后,向公司表示除了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外,因其医疗期满不能胜任原工作,还应另行支付其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公司没有答应万先生的要求。

律师说法:什么情况下可以请求支付医疗补助费?

1.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下支付医疗补助费的条件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2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劳动部《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进一步规定,“《通知》第22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根据以上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时能够享受医疗补助费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在劳动合同终止时处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状态;

必须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且被鉴定为5—10级。

2.劳动合同解除情形下支付医疗补助费的条件

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6条的规定,劳动者享受医疗补助费的前提是,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为由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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