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王某于2009年5月应聘到某市A公司担任门卫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为8年。2016年10月,A公司被B公司兼并。因办公场所整合到B公司,原A公司门卫岗位被取消,王某被B公司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王某对此不服,双方因此发生劳动争议。
本案反映的是劳动者工作岗位消失后,用人单位能否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A公司被B公司兼并,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这一变化使得A公司门卫岗位被取消,以致过去A公司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但承继了A公司权利义务的B公司应继续承担用人单位的用工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此时兼并方B公司无论是继续留用还是辞退王某,都必须事先与之进行协商。
协商可以选择两种方式。一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如能协商一致,双方可解除劳动合同。此时,B公司应按王某入职A公司以来工作年限,以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二是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如能达成协议,双方按照变更后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如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B公司可以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王某本人或者额外支付王某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双方劳动合同。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3条,B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本案中,B公司未经协商便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二倍经济补偿标准向王某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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