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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司机发生交通事故,公司能否因此解除劳动关系?

2018-10-17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简介:公司规章发生争议

某公交公司根据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发生交通安全事故,除承担相关责任和按照公司规定比例承担直接损失外,考核经损超过200000元;或发生致人死亡事故的,公司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舒某驾驶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承担次要责任,某公交公司以舒某发生交通事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与舒某解除劳动关系

律师说法:怎样的规章制度有效?

本案争议焦点为某公交公司的《司乘人员绩效考核规定》规章制度是否有效。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规章制度要作为处罚依据,不仅制定程序要合法,规章制度的内容也要合法合理,不能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

本案公司的《司乘人员绩效考核规定》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依法公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规章制度的合法性要件。公司的《司乘人员绩效考核规定》规定,发生交通安全事故,除承担相关责任和按照公司规定比例承担直接损失外,考核经损超过200000元,或发生致人死亡事故的,公司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如果适用该规定存在显失公平情形的,应认定该规章制度不合理而不能作为该案的处罚依据。判断是否显失公平应主要考虑解除劳动关系是否与劳动者的过错大小、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程度相当。交通事故责任分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责任的划分确定了劳动者的过错以及过错大小。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只考虑了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大小而没有考虑劳动者的过错程度,的确存在不合理的一面,但是这种不合理并不在任何情况下均存在。

如果劳动者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适用该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就不合理;如果劳动者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并且造成了较大的损失,适用该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就不存在严重不合理之处。舒某在该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并且造成一人死亡,给某公交公司造成的损失远远大于200000,故舒某违反交通规则具有过错又给某公交公司造成较大损失,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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