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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退休手续后发现生活无保障,单位到底该不该负责?

2018-10-17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简介:办理退休手续后发现生活无保障

1980年到天津市河北制药厂工作,从事清洗原料桶工作。该厂当时管理人员吴汉云代表厂方与原告签订了劳动合同,1994年企业改制为合资企业更名为天津太河制药有限公司,1997年公司经营亏损,同年8月公司通知原告下岗。在下岗期间公司未支付原告生活费,至2008年原告已届退休年龄,遂多次找到公司要求其办理退休手续,因本人工龄已满十七年,按相关规定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当时的负责人告知要研究一下,让先回家听通知,可是公司一直也没有通知原告。为此,原告到天津市有关部门及北京多次上访,信访部门最后告知原告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原告在被告处工作了十七年,公司通知原告下岗后,就再也不闻不问,没有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也没有为原告办理养老保险手续。现原告已过七旬,没有经济来源,生活陷入困境。

律师说法:单位到底该不该负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或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大港审判区管辖。因原、被告均同意由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移送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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