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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员工的发放标准,到底是因为什么?

2018-10-18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简介:医疗期员工的发放标准

李某要求某公司支付病假期间工资的问题,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五年以上为六个月。…”根据原告李x的工作年限其医疗期为6个月。根据《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第四条:“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一下办法计发: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

《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职工本人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的口径,以职工本人病休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2014年4月11日至2015年3月16日期间该公司向原告李某支付33772.25元工资,其病休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814.35元/月。原告李某病假工资计算为:2814.35元/月×6个月×70%=11820.27元。

律师说法:到底是因为什么?

对于医疗期内劳动者的病假工资,各个地区的发放标准并不一致。劳部发309号规定,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第四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如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所在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第五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因此,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并非可以直接按照最低工资的80%发放病假工资,而应当根据当地的法律规定及其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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