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例简介:劳动者主张全日制用工引纠纷
2006年5月被告公司成立后,原告即到被告单位工作,从事接收、发送牛奶工作,被告公司未对原告进行考勤,原、被告之间于2013年5月13日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2014年3月31日,原告离开被告公司,并于2014年5月30日向洛阳市西工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1、被告公司为原告补缴2005年3月至2014年3月单位承担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部分,如果不能补缴,支付现金60480元;2、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8000元。3、支付原告因未缴失业保险而未享受到的失业保险金24个月共计23808元。4、返还三轮车押金1500元、发票押金300元。5、支付原告2014年3月下半月的工资700元。该仲裁委员会裁决对原告的申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关系
本案中,原告到被告公司从事接收、发送牛奶工作,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个小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公司未对原告进行过考勤,应属于非全日制用工。
律师说法:劳动者主张全日制用工引纠纷 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用工的区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第七十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同时,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对于全日制用工来说,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全日制用工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能订立口头协议。此外,全日制用工可以依法约定试用期,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能需要因此支付经济补偿。
以上就是对“劳动者主张全日制用工引纠纷,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用工的区别”相关问题的解答。如您还有什么不懂或者需要进一步咨询的地方,欢迎来电咨询我们的劳动法专业律师,相信他们一定能够提供一个令您满意和放心的答案。
无忧保遵循市场规则,响应政策号召,努力充当个体社保强力推手,解决个体用户社保及公积金咨询、缴纳、转移、手续代办等需求,并做好代理商招募、选拔和运营工作,发挥企业应有的社会责任,保障个体社保权益,努力实现让人人拥有安定的未来的使命。
小编有话说:谢谢这么优秀的你来看文章,有什么想对小编说的尽管来吧,大家的支持就是我们的动力,欢迎大家踊跃发表疑问,欢迎吐槽,社保生态圈群:248069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