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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被解雇 用人单位是否须支付经济补偿

2018-10-18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例简介: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 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且未给予补偿

2004年4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到被告处从事街道卫生清扫工作。2016年5月1日,被告以原告达到退休年龄,无法办理工伤保险为由,与原告终止了劳动合同,未给予原告任何补偿。原告因该劳动争议向东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但东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未予受理。另查明,原告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自2004年至2016年,未达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年限15年的规定,无法领取社会保险金;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最后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1316元。

法院判决: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被告东宁市环境卫生管理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周洪才经济补偿金16450元。

律师说法: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被解雇 用人单位是否须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中并未明确是否包括“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这一情形,而是“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劳动合同终止。

本案中,虽然劳动者已经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因为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尚未到达十五年,因此还无法领取养老保险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一部行政法规,且其是2008年公布的。而《劳动合同法》是一部法律,且其于2013年起施行。从时间上和层级上看,《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应当优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案,劳动者虽已经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能够因此终止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双方签订的终止劳动合同的协议只能算是协议解除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本案中,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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