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简介:公司休假出勤出争执
2009年6月10日张某入职,担任工程部的维修人员,双方签订了2009年1月10日至2011年6月9日的劳动合同,约定执行综合工时制,后双方续签至2014年6月9日;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2160元。另为农业户口,公司未为缴纳2009年6月10日至2010年1月1日期间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关于年休假,张某主张其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5天年休假未休;主张2011年全年其办公场所都在装修改造,全体员工均不用上班,也未出勤,所以应视为已休年休假。
装修期间正常上班,最后出勤至2014年1月28日,于当日以其旷工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但真实的原因是其担任的是工程部的空调维修工,而于1月27日安排其做电工的活,但并没有电工的资质,故不同意干这个活,双方因此而发生矛盾,并主张系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主张最后出勤至2014年1月21日,而1月23日、25日及27日均旷工,故其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与解除了劳动合同。
律师说法:接触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2011年在进行装修,而申请仲裁的时间是2014年2月13日,其未能就其2011年装修期间正常出勤进行举证,所以对于要求支付2011年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请求于法无据。
关于的出勤情况,就其主张提交了考勤簿及刷卡明细表,虽不认可上述考勤簿及刷卡明细表,并主张其每周只有周六休息,其余时间均上班,但其未就此提交反证,未就其出勤情况进行举证,虽主张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工程部员工实行综合工时制通过了行政许可,但入职时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实行的是综合工时制,双方履行该合同已超过3年,且综合考虑所提交的考勤簿及刷卡明细表,确认2014年1月23日、25日及27日旷工的事实。
员工手册的真实性,依据员工手册以旷工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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