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简介:单位拖欠工资
2014年3月至2014年11月30日,被告渝万公司雇佣原告为被告施工的石河子开发区化工新材料产业园污水处理再生回用项目的施工员,双方约定工作至该项目工作完工为止。2014年11月30日,该工程因某种原因不能继续施工,经项目部核算,被告渝万公司为原告出具《重庆渝万印染项目部管理人员工资》表一份,证实原告工作期间工资为70000元,施工期间原告陆续借支14300元。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支付剩余劳务费54700元,被告一直拖欠至今不予支付。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54700元;2、判令被告赔偿利息6719元。
法院判决:被告公司支付原告翟某劳务费54700元; 被告公司赔偿原告损失5599.91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1日,原告曾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渝万公司支付工资。2016年5月25日,本院作出石民初字第2836-1号民事裁定:以仲裁为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现原告未经劳动仲裁程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违反了上述法律的相关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2015年7月21日,原告曾向石河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6年7月28日,石河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石劳人仲不字37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仲裁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不予受理。被告渝万公司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向本院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另查明:原告并未与被告签订劳务合同,也没有为原告购买相应的劳动保险。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告自2014年3月为被告渝万公司下属的石河子开发区化工新材料产业园污水处理再生回用项目-蒸发结晶单元土建及钢结构厂房工程项目现场施工员,且被告与原告之间没有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故被告与原告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并非劳动关系。因该项目部无独立法人资格,不能对外独立承担责任,应由其设立该项目部的被告渝万公司承担责任,根据被告渝万公司盖章的《重庆渝万印染项目部管理人员工资》,原告在被告渝万公司的劳务费扣除原告在施工期间在被告处的借支,原告应得的劳务费为557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4年12月1日至2016年8月30日期间21个月的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应得的利息损失为5599.91元。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原告涉案的诉讼时效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故被告渝万公司在庭审中辩解原告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规定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公司支付原告翟某劳务费54700元; 被告公司赔偿原告损失5599.91元。
律师说法:劳动争议必须经过仲裁才可以向法院起诉么?
按照我国《劳动法》及《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劳动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来解决,其中协商、调解不是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也是处理劳动争议最重要的程序。只有经过仲裁,当事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争议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此类案件劳动者可不经过劳动仲裁直接起诉。除上述情形外,劳动争议处理必须经过申请仲裁才能进行诉讼。
葛春喜律师认为,近期处理劳动争议的案子当中,遇到当事人咨询劳动争议案件是不是必须经过劳动仲裁后才能起诉。结合处理过的案子在查了相关法条后可以看出来,并不是所有的劳动争议案件都要经过仲裁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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