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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私了”协议,是否有效?

2018-10-18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简介:工伤“私了”协议

张某93年起在公司工作,95年5月洗泵车的时候受伤,95年11月底,双方就工伤赔偿达成协议。协议订立后,公司全面履行了协议中约定的义务,2002年底,张某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2003年6月,劳动部门认定张某系因工负伤。8月,劳动鉴定委员会认定张某工伤为伤残四级。9月,张某申请仲裁,仲裁驳回张某全部请求。2004年1月,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95年与公司签订的协议无效,并求按工伤等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享受一次性工伤待遇20万。二审以双方就工伤赔偿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不违反自愿原则,并已完全履行,该协议并不违反订立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驳回了张某所有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是否有效?

工伤事故发生后,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当事人私下就工伤待遇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的情形,俗称工伤“私了”。发生工伤“私了”现象,有用人单位逃避安全生产与工伤待遇给付责任,积极寻求私了的原因。也有劳动者不愿经历漫长的诉讼,希望尽快拿到补偿的原因。但劳动者在签订“私了”协议后,往往又会以“私了”协议赔偿数额过低为由,要求确认协议无效,那么对该协议的效力我们应当如何认定呢?

工伤赔偿协议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属不属于劳动合同,对于它的效力的判断能否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当说,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就订立劳动关系而达成的协议,是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而工伤赔偿协议是对劳动者遭受工伤事故后有关赔偿方面的约定,与劳动合同的订立无关。而且,劳动合同的一个根本性特征就是继续性,而工伤赔偿协议是一次性履行合同,顶多约定分期给付而已。

在具体的案件处理过程中,对于工伤“私了”协议的效力,应当区分情况进行处理。

如果该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已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前提下签订的,这说明劳动者当时对赔偿的标准还是比较清楚的,这种情况下,除非劳动者举证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否则一般应认定赔偿协议有效。

如果该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签订的,那么受理案件时,应当以工伤认定书和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作为受理案件的条件,并按照评定的伤残等级判断赔偿数额是否显失公平,如果赔偿数额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之间确实差距大,已显失公平、符合合同变更或撤销情形的,可视情况作出变更或撤销的处理,裁决用人单位补充双方协议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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