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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提出终止“以任务完成为期限的合同”,应否支付经济补偿

2018-10-18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

詹某原系某建筑公司员工,2010年10月到该公司工作,双方先后订立3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018年2月26日,双方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期满,建筑公司向詹某发出了劳动合同续订通知书。但是,由于詹某已经有新的工作去向,明确表示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双方遂办理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此后,双方因终止劳动合同应否支付经济补偿产生了争议,詹某遂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那么,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合同的,终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否支付经济补偿?

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12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于没有约定终止时间,自然不存在期满终止一说。但是,固定期限合同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一般都会出现期满终止情形。

关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应否支付经济补偿”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根据上述规定,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由于劳动者原因致使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这里的“用人单位原因终止”有两种情形:一是指用人单位提出不续订合同;二是用人单位虽然提出续订劳动合同,但是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低于原合同条件。这里的“劳动者原因终止”需同时具备3个条件:一是用人单位明确表示要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已经发出了劳动合同续订通知;二是用人单位同意与劳动者续订的劳动合同条件“等于”或“高于”原劳动合同约定;三是劳动者表示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关于经济补偿支付的规定是针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因期满终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否支付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法》中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与施行伊始,不少用人单位为规避经济补偿支付,纷纷选择与劳动者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为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进行了相应的完善。《条例》第22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因期满终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但是,《条例》关于终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的问题,并未作出终止原因的限制。换言之,如果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而终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应否支付经济补偿,《条例》并不明确。因此,实践中就出现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只要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期满而终止的,用人单位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期满终止这类合同给不给经济补偿也要看终止原因,如果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而导致终止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经济补偿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经济补偿具有解约保护的性质,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基于上述分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时,如果用人单位在不低于原合同条件的情况下,愿意与劳动者维持劳动关系,而劳动者不同意维持的,这种稳定劳动关系的打破不是用人单位造成的,因此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建筑公司在劳动合同期满时,已经发出了劳动合同续订通知,并且未降低原劳动合同条件。因此,是因詹某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关系终止的,建筑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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