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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约定试用期,违法!

2018-10-18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我们还特地去网上搜索过呢,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是可以约定6个月的试用期的呀。我们约定的试用期时长明明没有超过法定标准,为什么还会被告?”拿到应诉通知书,某公司人力资源部刘经理非常不解。

不久前,该公司招用了一位新员工黄某。双方约定了6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即将结束时,该部门出示的考核意见显示,黄某并不符合所在岗位的任职要求,但一时之间又找不到合适的替代人选。于是该公司决定,以他考核结果不符合公司要求为由,延长试用期两个月。刘经理把黄某叫到办公室,向他传达了公司的通知,并告诉他:“这是公司给你的机会,而且我们的试用期时长也没有超过法律规定,你要好好把握最后的机会。”

但这次延长的试用期还没到期,黄某却自己离职了。该公司以为和黄某的“缘分”就到此为止了,却在不久后被告知,黄某以公司违法约定试用期为由申请了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代表公司应诉的刘经理觉得黄某这是无理取闹。但负责调解的仲裁员告诉他,公司的做法的确错了。虽然公司和黄某约定的试用期总时长没有超过法律规定,但公司的做法属于单方延长试用期,是在双方未协商一致情形下对劳动合同的单方变更。因此,公司第二次设定的试用期是违法的,应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也就是说,对于延长的两个月试用期,公司应支付赔偿金。

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公司支付了相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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