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简介:公司实行不定时计件工资制度,工人主张加班费
原告朱X诉称,原告自2011年2月13日至2012年8月26日期间在被告公司工作,周末及节假日从不放假,且平时长时间上班,超过正常上下班时间。所以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平时加班工资为6小时/天×475天×2528元/月/21.75天/8小时×1.5=75186.21元,周末加班工资为80周×2天×2528元/月/21.75天×2=74387.14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为:11个×2528元/月/21.75天×3=3835.59元。
法院判决:工人主张加班证据不足,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朱X在庭审中陈述其每天早上5点上班,晚上12点下班,但没有举示证据证明,其举示的打卡记录,也与其陈述不相一致,因此,原告陈述的该事实本院不予认定。同时,打卡记录并没有公司的盖章,不能证明系公司持有。证人自己陈述2001年9月-2002.9月在公司上班,离职也是因为公司要求其变换工作岗位,对公司存有意见,因此,其证言不予采信。证人孙X也没有证明原告的工作时间。故,原告主张的加班事实不能认定,其要求加班工资的请求予以驳回。
律师说法: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必须举证存在加班事实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加班工资持谨慎的态度,因为劳动者很可能在正常上班时间不专心工作,在下班后才想起自己的工作没有做完,要加班,这在生活中很常见,如果此种情况也要公司支付加班费,无形中加重了公司的负担,对公司也不公平。只有公司要求劳动者加班,这种情况才应支付加班费。针对此种情况,劳动者应平时注意收集加班的证据,在与公司发生争议时,才能使自己处于有利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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