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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从分配被解雇,该如何维权?

2018-10-18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简介:不服从分配被解雇

公司于2015年11月9日安排杨银斌到陕西通力涂装项目部工作,完全是因经营需要的正常调配,不影响双方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故无需与杨银斌协商一致,而杨银斌不服从安排、不按时到岗,连续旷工缺勤,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公司并没有单方面提出与杨银斌解除劳动合同,且杨银斌也没有明确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而仲裁裁决却强行裁决我公司履行解除劳动合同的义务,违反了法律规定;

公司依据生产管理需要及与杨银斌劳动合同的约定,调整杨银斌的工作岗位,完全是正常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并没有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以及其他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仲裁委依据该条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进行裁决,适用法律有误。

律师说法:该如何维权?

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法定事由。陕西邦仕涂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所提出的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有误的主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仲裁裁决应当撤销的法定情形。

本案审理过程中陕西邦仕涂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杨银斌均认可陕西邦仕涂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未为杨银斌缴纳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并欠付杨银斌2015年11月工资,该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条件,故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以及杨银斌提出的仲裁请求,裁决陕西邦仕涂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杨银斌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的规定,乌经劳人仲字第132号仲裁裁决陕西邦仕涂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为杨银斌补缴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养老、失业保险费,符合法律规定。故陕西邦仕涂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称杨银斌提出的补缴其社会保险费的请求不属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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