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简介:自动离职 请求经济补偿金
2009年10月1日,被告到原告处工作,工作岗位为细沙接头工,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被告于2013年2月擅自离厂。被告离开原告单位后向石河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支持了被告的全部申诉请求。原告认为,仲裁裁决缺乏事实依据,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2528.75元;2.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750元;3.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7500元;4.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2013年1月、2月工资5000元及欠发工资经济补偿金1875元。
法院判决:原告给被告马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补缴保险费、经济补偿金、带薪休假工资。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09年10月1日在原告单位参加工作,工作岗位为细沙接头工。原告未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给被告缴纳社会保险费。被告在原告单位工作期间,未享受带薪年休假,原告未向被告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2013年3月1日,被告离开原告单位。
双倍工资的支付前提是因用人单位过错导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原告已经依法通知被告及其他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原告单位绝大多数劳动者都已签订。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被告于2009年10月1日即进入原告单位工作,原告一直未给被告缴纳社会保险费,被告据此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应当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关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原被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建立的是事实劳动关系。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合同。关于欠发工资问题和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25%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前提是用人单位存在无故拖欠工资事实。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拖欠2012年8月工资经济补偿金。关于带薪年休假工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在原告单位工作期间,未享受带薪年休假,原告应当依照上述规定向被告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综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给被告马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补缴保险费、经济补偿金、带薪休假工资。
律师说法:员工自动离职后 可以得到多少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立法本意是为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督促用人单位尽快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对用人单位无故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一种惩罚手段。双倍工资的支付前提是因用人单位过错导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项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第项规定,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被告于2009年10月1日参加工作,应当自2010年10月1日开始享受带薪年休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葛春喜律师认为,原告给被告马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补缴保险费、经济补偿金、带薪休假工资。
以上是“员工自动离职后 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的案例介绍,如您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咨询专业劳动律师。
无忧保遵循市场规则,响应政策号召,努力充当个体社保强力推手,解决个体用户社保及公积金咨询、缴纳、转移、手续代办等需求,并做好代理商招募、选拔和运营工作,发挥企业应有的社会责任,保障个体社保权益,努力实现让人人拥有安定的未来的使命。
小编有话说:谢谢这么优秀的你来看文章,有什么想对小编说的尽管来吧,大家的支持就是我们的动力,欢迎大家踊跃发表疑问,欢迎吐槽,社保生态圈群:248069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