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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破产与员工解除合同 员工可以请求什么救济?

2018-10-19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简介:因破产与员工解除合同

原告为子午轮胎公司职工,被告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已进入破产程序。在破产之前,被告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原告在《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确认函》等文件上签字,该文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原告对户籍问题存在重大误解,获得的经济补偿与破产职工安置费数额差异巨大,显失公平,上述文件应予撤销。原告谭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意向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确认函》《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无效或撤销上述文件;2.按照破产职工安置标准对原告进行安置。

法院判决:驳回谭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原为子午轮胎公司职工。2015年3月,因外单位停供蒸汽,子午轮胎公司停产,职工放假待岗。2015年6月,子午轮胎公司制定了《北京首创子午轮胎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协商解除非城镇户籍员工劳动合同的实施方案》。确定的补偿计算办法为:自加入公司之日起至解除劳动合同之日止,为公司服务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2015年7月,原告签署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确认函》,并领取了经济补偿金。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告通过签署《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确认函》等文件的方式,与子午轮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实际获取了相应补偿,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原告获得的经济补偿数额不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标准,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确认函》等文件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确认《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确认函》等文件无效或撤销上述文件的诉讼请求,以及要求被告按照破产职工标准对其进行安置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谭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因破产与员工解除合同 员工可以请求什么救济?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经济补偿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的,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领取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破产企业职工可以同时领取失业救济金。

失业救济金也称失业保险金,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费满1年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按照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而用人单位因企业破产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失业救济金而拒付或克扣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机构也不得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为由,停发或减发失业救济金。

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失业救济金而拒付或克扣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机构也不得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为由,停发或减发失业救济金。

根据上述规定,葛春喜律师认为,该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解除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因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原告除了可以领取经济补偿金外,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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