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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疾病的劳动者,医疗期是否均为24个月?

2018-10-19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简介:特殊疾病劳动者

劳部发〔1994〕479号《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当事人虽身患癌症,符合在原医疗期内延长情形,但其并未依法定程序申请延长,所以主张径行适用24个月医疗期。

法院判决: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医疗期是否均为24个月?

对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只要劳动者患有这些疾病就享有24个月的医疗期。该意见以2013年最高法院公报案例梁介树诉南京乐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作为依据,该案认为梁介树的病情严重,属特殊疾病,应当享受24个月的医疗期,符合原劳动部劳部发[1995]236号《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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